(2015)南民初字第29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王洪国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国,宋国辉,孟飞,崔立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966号原告:王洪国,男,195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宋国辉,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孟飞,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崔立新,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东中华路33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四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昊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