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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萝法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广州顺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艾科液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2015执183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顺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海艾科液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萝法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顺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法定代表人:陶兴广,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艾科液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上海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刘双全,总经理。依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书,及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404117.7元本金及其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金钱给付义务,并缴交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范围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记载的金额或财产为准);二、对被执行人方便执行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保全措施的总价值,与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债务价值相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学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耀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