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安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钟春雄与柳州融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春雄,柳州融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安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钟春雄,被执行人:柳州融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学文,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钟春雄申请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融安执字第16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克文审判员 罗家宏审判员 段缘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韦 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