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3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梁建荣与王功、刘灵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荣,王功,刘灵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3252号申请执���人郭建荣,男,1967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王功,男,1964年3月出生,汉族,内蒙古伊旗人。被执行人刘灵芝,女,1962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368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郭建荣申请执行王功、刘灵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功偿还申请人郭建荣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4月2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及申请执行费1420元,被告刘灵芝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36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