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濮民初字第2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林英红与王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2165号原告林英红,男,汉族,1972年4月27日出生。被告王建军,男,汉族,1970年1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英红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英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英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高剑龙陪审员 : 李 阳陪审员 : 王 珂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超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