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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保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庞裕发申请陈小明、陈丽荣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庞裕发,陈小明,陈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保字第00462号申请人庞裕发,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陈小明,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陈丽荣,女,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庞裕发为与被申请人陈小明、陈丽荣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价值20000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陈小明、陈丽荣价值2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庞裕发提供的担保物,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都市花园西路***号附*号房屋一套(104房地证2007字第007134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娄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