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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孙玲与刘东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玲,刘东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376号原告孙玲,女,生于1962年8月11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告刘东莉,女,现年51岁,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玲与被告刘东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玲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冬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娜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