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六终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道田义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赵亚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中民六终字第6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道田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田义村。法定代理人:庄荣昌,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范秀云,辽宁明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艳姗,辽宁明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亚晨,女,196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上诉人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道田义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田义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赵亚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5)皇民二初字第2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倩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纪,代理审判员王畅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赵亚晨一审起诉称:2014年12月10日,田义村委会制定《田义村失地农民(股东)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草案)》,规定田义村村民参加养老保险补贴额为75418.20元。该实施方案还规定,田义村村民自己参加养老保险的,村集体参保缴费补贴额留存于个人自己专户,待失业或者退休时,个人专户余额部分,一次性返还给本人。赵亚晨是田义村村民,养老保险是自己缴纳的,现已退休。按实施方案的规定,养老保险补贴应当返还给赵亚晨,故请求法院确认赵亚晨是田义村本村失地农民符合田义村失地农民(股东)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条件,判令田义村委会向赵亚晨返还社保补贴75418.2元及利息,诉讼费由田义村委会承担。原审被告田义村委会一审辩称,赵亚晨在2012年前已在其他企业上过保险,现已领取了退休金。企业上保险企业负责交纳20%,个人交纳8%,这是企业对社会的一种承担责任方式。保险不能上双份,也不能兼得。村里给失地农民上保险的费用由三部分组成,政府承担30%,个人承担30%,村里承担40%,村里承担的具体数额为75418.2元乘以40%。未给赵亚晨交纳养老保险是村民大会决定的。政府也规定该笔款项专款专用,不能直接支付给个人。该养老保险费用不在村里,区政府直接将该笔费用划拨到养老账户。总之因为赵亚晨在田义村失地农民(股东)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草案)发布之前已交纳了养老保险,而保险不能重复交纳,所以村里才未给其交纳养老保险。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赵亚晨系田义村村民,农业户口。1999年1月起,赵亚晨以沈阳市石油设备厂工作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至2005年8月期间实际缴费6年8个月。2005年9月,赵亚晨以个体从业人员身份交纳社会保险金至2014年6月25日。2014年7月赵亚晨退休,开始领取退休金。2012年3月19日,田义村委会根据沈阳市政府有关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文件精神,制定《田义村失地农民(股东)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草案)》,规定凡是享受田义村股份量化分配的人员,2012年3月末年满18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股东)均有资格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按我市2010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和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保费15年(补贴额为75418.20元),此款项由村集体承担,只能用于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凡是在2011年12月31日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男60周岁、女55周岁)可一次性参保。在2011年12月31日年龄在男45-59周岁、女40-54周岁的失地农民(股东)必须参保。距法定年龄不足15年的,按照规定最早从1998年1月补缴,参保缴费补贴余额部分计入个人参保资金账户中,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时,先从个人参保资金专户中支付,直至为零。方案第6条还规定:“失地农民(股东)已经参加养老保险,村集体参保缴费补偿额给予留存于个人参保资金专户,待其失业时,用于按续养老保险,退休时个人专户余额部分,一次性返给本人。第10条规定,上述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补贴金额75418.2元只用于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不发放个人。该方案(草案)经田义村股东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后发布,参保缴费补贴75418.20元按政府30%、村集体40%、个人30%比例负担。但实际除政府应负担的30%外,其余70%均由田义村委会从田义村村集体所得土地补偿费中及失地农民(股东)应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一并支出,存入失地农民(股东)个人参保资金帐户中。因赵亚晨已加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故未享受到田义村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2015年4月11日,田义村召开村民大会,对公共事务进行村民公开表决,关于“没有享受到田义会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里是否给予以退费补贴”一事,同意票占表决总数28.2%,未超半数,故未对赵亚晨等人员进行退费补贴。赵亚晨遂起诉至该院。原审法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依据省、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失地农民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失地农民(股东),保障资金的来源是从土地补偿费中支出(应由村集体和个人支出的70%),故本案赵亚晨、田义村委会双方争议的实质问题是土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赵亚晨系田义村村民,对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田义村委会未表异议,故其有权享受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田义村委会抗辩保险不能得双份不能兼得,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属不同的保障,且李彬为失地农民身份,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交纳社会保险金,不影响其享受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待遇资格,故该院对田义村委会抗辩不予支持。因赵亚晨已于1999年已加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于2014年7月已开始领取养老金,故其应享有的失地农民(股东)社会保险补贴应由田义村应一次性支付给赵亚晨,数额为应由村集体、个人交纳的70%份额即52792.74元。关于赵亚晨请求确认其失地农民身份符合参保条件的诉请,本判决前已论述,为当然存在的事实,无需再行确认。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道田义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亚晨失地农民(股东)社会保险补贴款52792.74元;二、驳回赵亚晨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如逾期给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3元由被告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道田义村民委员会承担。宣判后,田义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一、上诉人享有高度自治权,对本村的村内十五有权通过民主的方式自主决定,任何机构不得干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上诉人享有高度自治权,对本村的村内十五有权通过民主的方式作出决定。本案中,对于已经在其他企业上过保险,并已经领取退休保险金的人员,是否退还保险费的方案,业经村民大会表决通过,因没有超过半数同意,所以根据民主议定的结果,其保险费不予退还给上诉人。原审法院判令此款给付给个人是错误的;二、原审法院判决结果错误。本案中涉及的上保险的费用由三部分组成,政府承担30%、村里承担40%、个人承担30%。村里承担的百分之四十的保险费用和政府承担的百分之三十的保险费是对社会承担的一种责任。对社会应承担的责任是不应当退还给个人的。所以原审法院判令对社会承担的保险责任和个人承担的保险费都退还给被上诉人个人是完全错误的。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据事实与法律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被上诉人赵亚晨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城镇个体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登记表、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收款收据、社会保险登记证、存折、职工工龄确定表、户口本、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草案)、村民大会表决结果、村民名单、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沈政办发(2006)49号文件等证据材料,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本案补偿资金的来源是从土地补偿费中支出,故本案赵亚晨、田义村委会双方争议的实质问题是土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赵亚晨系田义村村民,故其有权获得失地农民的保障资金。田义村委会在赵亚晨作为失地农民身份的情况下,从土地补偿款中为赵亚晨预留应缴养老保险费的一定份额存入赵亚晨的个人参保资金帐户中,待赵亚晨失业时,用于缴纳养老保险,赵亚晨退休时该账户余额返还赵亚晨。因赵亚晨已加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故未享受田义村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则上诉人留存赵亚晨的养老保险费已无实际意义,该份额应返还给赵亚晨。故原审法院支持赵亚晨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43元,由上诉人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道田义村民委员会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倩审 判 员 刘冬代理审判员 王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颖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