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焕文与黄荣武、陈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焕文,黄荣武,陈婵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主送原、被告核稿人意见首长批示抄送区法院是否签发是否上网时间:2015年10月30日编号:(2015)第990号印发份数:8拟稿人:杨永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990号原告:刘焕文,男,汉族,1984年8月5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汕头市澄海区,委托代理人:侯汉锋,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晏志峰,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荣武,男,汉族,1964年11月4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被告:陈婵华,女,汉族,1967年10月30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上述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侯汉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荣武、陈婵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人民币35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利率按照月利率1.5%计算。双方约定,如被告逾期还款,则须按照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之后,原告按照约定足额向被告支付了借款。但是,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却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仍未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利息自2013年9月27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二计,自2013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如下证据:1、借款合同及收据;2、银行个人(电汇)回单。被告黄荣武、陈婵华缺席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没有证据提交。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7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人民币35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算。借款合同第七条约定,被告逾期还款除支付利息外,还需按每日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之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到被告陈婵华银行账户334250元借款,另15750元为现金支付。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被告黄荣武、陈婵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证据,系其主动放弃举证及抗辩的权利,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两被告2013年9月27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5万元,有被告签名并按指模的借款合同、收据及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为证,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黄荣武、陈婵华偿还借款35万元,证据确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不按时归还借款时,除支付利息外,还应按欠款总额每日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利息自2013年9月27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及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二计,自2013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本院认为,合同中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因此在借款期限2013年9月27日至10月26日内,利息按月利率1.5%计,本院予以支持。从借款到期之日2013年10月27日起,原告既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又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既约定了逾期借款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的,出借人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因此,从借款到期之日2013年10月27日起,借款利息按法律规定年利率24%计算,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荣武、陈婵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还给原告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9月27日至10月26日,利息按月利率1.5%计;从借款到期之日2013年10月27日起,借款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276元、诉讼保全费2664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永峰人民陪审员 郭小平人民陪审员 张 锦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慧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