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商初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陈季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发文稿复核主办单位及拟稿人民四庭:王先胜2015.11.2事由民事裁定书附件(2015)历商初字第1081号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商初字第1081号原告陈季芳,男,汉族,195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委托代理人刘琪,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董国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芬,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涵,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季芳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季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季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季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先胜人民陪审员 丁 惠人民陪审员 修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爽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