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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09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俊平与刘军平、刘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0900号申请执行人刘俊平,男,1976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居民。被执行人刘军平,男,1975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平,男,1966年1月不详,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370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刘军平、刘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军平、刘平向申请执行人刘俊平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200元、执行费294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于2015年老年前偿还11万元,被执行人刘平自愿用其所有的110只羊提供担保,如不能按期履行将110只羊作价4万元抵偿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37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曹 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志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