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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执民字第3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项加美与梁星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项加美,梁星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临执民字第3052号申请执行人:项加美。被执行人:梁星晖。申请执行人项加美与被执行人梁星晖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2014)台临商初字第13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项加美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在临海市大洋街道临湖公馆蔷薇苑18号的房地产本院正在处置,现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8月26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接到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临执民字第305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鲍仲德审 判 员  章可刚代理审判员  张卫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陈珍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