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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商初字第24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周海与冯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冯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2469号原告:周海。委托代理人:陈斌。被告:冯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海诉被告冯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海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笑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丽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