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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28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欣欣诉被告莫继刚、朱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欣欣,莫继刚,朱传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2857号原告张欣欣,男,回族,1988年1月2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莫继刚,男,汉族,1977年3月6日出生,住永城市。被告朱传峰,男,汉族,1963年3月6日出生,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欣欣诉被告莫继刚、朱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件的主债务人即借款人郑某某涉嫌刑事犯罪,且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欣欣诉被告莫继刚、朱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发现该案件的主债务人即借款人郑某某涉嫌刑事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以及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部分之规定,该案应驳回原告张欣欣的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欣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0元退还给原告张欣欣。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建华审 判 员  刘 涛人民陪审员  时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雪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