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民初字第18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韦贤军与呼图壁县金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贤军,呼图壁县金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初字第1810号原告:韦贤军,男,汉族。被告:呼图壁县金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图壁县大丰镇十八户村以南。法定代表人:周立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韦贤军与被告呼图壁县金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贤军以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庭前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韦贤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贤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韦贤军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辛奇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