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2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王世贤与唐德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贤,唐德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2248号申请执行人:王世贤,居民。被执行人:唐德志,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青岛市黄岛区银桥大街金地小区5号楼西单元101户。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02198211271611。本院在执行(2015)黄执字第2248号申请执行人王世贤与被执行人唐德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德志已履行15000元,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工商管理部门查询股权登记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22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付波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千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