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8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855号原告孝感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发展中心。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长征路106号。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刘伟,该中心主任。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中段126号亿家综合办公楼1-3层。负责人张健,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北京路69号。负责人贺学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孝感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发展中心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孝感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发展中心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孝感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发展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孝感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发展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孝感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发展中心负担。审 判 长 肖应友人民陪审员 殷三潮人民陪审员 潘 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聂华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