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蚌执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分公司与安徽龙杨铜业有限公司、蚌埠大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执字第00251号申请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林荣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龙杨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青阳县(永平村)。法定代表人:王传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蚌埠大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传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对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分公司与安徽龙杨铜业有限公司、蚌埠大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蚌民一初字第000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蚌埠大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另一被执行人安徽龙杨铜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所在地在池州市青阳县辖区内。本院依法将此案委托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蚌执字第0025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雪峰审 判 员  陆治铭代理审判员  张树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汤雅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