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14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谢虎钢与被告樊雅梅、武炎生、运城市佳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虎钢,樊雅梅,武炎生,运城市佳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475-1号申请执行人谢虎钢,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樊雅梅,女,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炎生,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运城市佳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某某,执行董事。原告谢虎钢与被告樊雅梅、武炎生、运城市佳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运盐立保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1月16日查封了范雅梅所有的位于盐湖区河东东街学府嘉园××号房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并且申请执行人谢虎钢书面同意解除对范雅梅所有的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范雅梅所有的位于盐湖区河东东街学府嘉园××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运龙执行员 段运江执行员 李晓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雅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