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潘勇与杨连成、余光其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717号申请执行人潘勇,男,汉族,1958年1月7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杨连成,男,汉族,1960年2月4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余光其,男,汉族,1960年9月10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申请执行人潘勇申请执行杨连成、余光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灵民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连成自动履行4万元并案外支付给申请人,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杨连成每月15号支付申请人潘勇1万元,直到本案结案,本案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再计算,被执行人余光其亦不再承担偿还责任,因本案和解协议履行时间较长,申请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灵民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自建代理审判员 柏晓斌代理审判员 魏松耀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红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