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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梁耀洪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耀洪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556号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耀洪,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羁押前暂住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2004年9月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2010年7月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2年2月18日因吸毒被决定隔离强制戒毒二年。2013年4月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三年;2012年9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5年1月27日被监视居住。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5]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耀洪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遂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冬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耀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梁耀洪在与“王莹”(身份不详,在逃)在电话中商定,由被告人梁耀洪以邮寄方式贩卖甲基苯丙胺给“王莹”,“王莹”在收到货后付款。2015年1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梁耀洪去到珠海市××区斗门镇丰民圆通速递营业点,要求将一个装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的纸箱寄到吉林长春“王莹”处,并在快递单上的寄件人处填写了“梁超雄”的名字及××××的电话号码。次日,珠海市××区斗门镇龙山二路圆通速递公司在例行检查时,发现该纸箱内有可疑物品遂报警。经公安机关检查,该快递纸箱中的一件黑色男装棉衣内藏有两袋用红色胶带捆住的白色塑料袋,其中均装有白色晶体状物质(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73.93克)。2015年1月27日,公安机关在珠海市斗门区×××将被告人梁耀洪抓获,并当场在其住处查获邮寄上述毒品的快递单及号码为××××的白色外壳华为手机一台。上述事实,被告人梁耀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物证、书证照片,圆通速递送货单,证人于某、邵某的证言及于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梁耀洪在侦查阶段的供述,通话记录清单,抓获经过,现场照片,理化检验报告书,刑事判决书、强制戒毒决定书,情况说明,办案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耀洪明知是毒品仍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梁耀洪贩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依法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梁耀洪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耀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耀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详见执行通知书。)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白色外壳华为手机一台及缴获的上述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艳丽代理审判员  申诗炜人民陪审员  梁泽潮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杜伟娟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