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锡刑执字第037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韦举卫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韦举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3739号罪犯韦举卫。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2013)锡滨刑二初字第01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韦举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8月1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0月9日至2015年10月13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韦举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韦举卫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罪犯韦举卫原住地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同意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韦举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韦举卫,在2015年7月被评为从宽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44分。2014年11月、2015年6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判决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分级管理级别评定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东兰县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韦举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举卫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毅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