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经民一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经民一初字第211号原告于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文昌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丛 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