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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经民一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经民一初字第211号原告于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文昌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丛 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