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民初字第018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河北俊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军安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俊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军安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01847号原告河北俊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法定代表人王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世兵,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军安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法定代表人梁泽金,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俊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长春军安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俊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俊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47元,减半收取10973.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常玉炼审判员 杨建华审判员 甄建芝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荣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