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肖某与王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王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1083号原告肖某。委托代理人唐全州,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所。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李少军,河北博远律所事务所律所。委托代理人李炎坤,河北博远律所事务所律所。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受理了原告肖某诉被告王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