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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2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2559号原告袁某某,女,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王某某,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洪献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