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19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赵月芳与张新生、莫良成劳务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月芳,张新生,莫良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1989号申请执行人赵月芳,女,195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执行人张新生,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监狱服刑。被执行人莫良成,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未到庭,以上信息由申请执行人提供)。申请执行人赵月芳与被执行人张新生、莫良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40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张新生、莫良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赵月芳停运损失37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850元,公告费300元,迟延履行利息12043元(暂算至2015年10月29日),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557元,以上共计394750元。申请执行人赵月芳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张新生、莫良成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办证信息。后本院办案人员又前往判决书载明的地址对被执行人莫良成进行查找,未找到被执行人莫良成。张新生本人在宁夏吴忠监狱服刑,暂无还款能力。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莫良成的具体下落,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5557元未缴纳。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新生、莫良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406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志军代理审判员 蔡 涛代理审判员 路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