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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即法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即墨支行与青岛即墨市稀土金属材料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即墨支行,青岛即墨市稀土金属材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即法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即墨支行。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61号。法定代表人吴秀梅,行长。被执行人青岛即墨市稀土金属材料厂。住所地: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厂阡村。法定代表人刘健文,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银行即墨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即墨市稀土金属材料厂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自行履行义务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1999)即经初字第11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月笙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修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