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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8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刘耀辉与肖参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耀辉,肖参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8124号原告刘耀辉,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惠贞,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参谋,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耀辉与被告肖参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耀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 挺人民陪审员  黄湘珍人民陪审员  卢金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博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