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8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刘耀辉与肖参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耀辉,肖参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8124号原告刘耀辉,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惠贞,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参谋,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耀辉与被告肖参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耀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 挺人民陪审员 黄湘珍人民陪审员 卢金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博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