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民一初字第26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淑芬与刘艳、李忠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2660号原告李淑芬,女,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刘艳,女,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忠银,男,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淑芬诉被告刘艳、李忠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艳于2015年10月30日以原、被告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淑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淑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60元,减半收取1730元,由原告李淑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雪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