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仁民初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邓某抚养权变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仁民初字第00310号原告李某,女,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被告邓某,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原告李某诉被告邓某抚养权变更纠纷一案,由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管辖。本院在审理该案中,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再安人民陪审员 陈 扬人民陪审员 张良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嘉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