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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仁民初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邓某抚养权变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仁民初字第00310号原告李某,女,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被告邓某,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原告李某诉被告邓某抚养权变更纠纷一案,由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管辖。本院在审理该案中,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再安人民陪审员  陈 扬人民陪审员  张良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嘉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