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22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蔡启发与蔡少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启发,蔡少辉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2229号原告蔡启发,男,195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委托代理人陈艺德,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少辉,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委托代理人蔡少超,系被告之弟,男,1971年10月31日出生,住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启发与被告蔡少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启发以须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启发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启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蔡启发负担。审 判 长 庄伟毅审 判 员 蓝雪燕人民陪审员 林团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少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