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涪执字第17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陈江海与绵阳金圣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江海,绵阳金圣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何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776号申请执行人陈江海,男,汉族,生于1958年,住四川省安县。被执行人绵阳金圣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被执行人何龙,男,汉族,生于1984年,住四川省安县。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受理陈江海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763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绵阳金圣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何龙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坤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