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关龙与陈东、李阳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关龙,陈东,李阳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768号原告李关龙,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委托代理人陈其聪,男,广东威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鲁作洪,男,广东威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陈东,男,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廉江市。被告李阳娇,女,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关龙诉被告陈东、李阳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关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何 涛审判员 吴嘉嘉审判员 韩 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观 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