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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执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刘天杰与李兴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天杰,李兴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833号申请执行人刘天杰,,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兴宁,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天杰与被执行人李兴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2015)盐民初字第2751号民事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盐亭县人民法院(2015)盐民初字第27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该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即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鸿飞二〇一五月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怡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