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77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榆林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某某、赵某某、马某某、赵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赵某某,马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7742号原告榆林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刘某某。被告赵某某。被告马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某某、赵某某、马某某、赵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榆林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某某、赵某某、马某某、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670元,已交10670元,退还原告榆林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朱爱琳审 判 员 李长鹏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雷梦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