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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3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上海联萌实业有限公司与潍坊展新新材料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联萌实业有限公司,潍坊展新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3291号原告上海联萌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海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贤荣,浙江浙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勇,浙江浙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展新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兴哲,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联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展新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邵忠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计晓磊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