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秦执字第0044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贾英虎与陕西博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英虎,陕西博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字第00443-2号申请执行人贾英虎,男,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被执行人陕西博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英虎与陕西博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秦民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即为申请执行人办理房产证、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本案受理费、执行费。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法提供办证所需资料,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秦执字第0044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军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