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南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钦州市西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钦州市安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钦州市西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钦州市安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南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钦州市西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湾大道交警支队旁。被执行人钦州市安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大番坡镇葵子小区。本院在执行钦州市西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钦州市安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钦南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钦州市安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目前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愈松审判员 陈建华审判员 宁蓉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