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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洋执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宾与被执行人路建壮劳动雇佣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宾,路建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洋执字第00336号申请执行人张宾,男,汉族。被执行人路建壮,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宾依据生效的(2015)洋民初字第002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路建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标的28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洋民初字第00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保整审判员  何文成审判员  岳清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天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