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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执民字第27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王妙、陈礼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妙,陈礼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2733号申请执行人王妙,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陈礼先,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王妙与被执行人陈礼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台椒椒北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妙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礼先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银行等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车辆管理部门,均未查到被执行人陈礼先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妙以被执行人陈礼先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妙以被执行人陈礼先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台椒执民字第273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张佳莹人民陪审员  刘仙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叶佩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