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5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吴艳与熊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艳,熊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5352号原告吴艳。委托代理人曾慧,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成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负责人赵猛,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琳、雷俊杰,均系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吴艳诉请:1.被告熊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1260元;2.被告太平洋保险成都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无争议的事项(一)2015年1月1日14时10分,熊超驾驶川A*****号车在成双大道中段处与行人吴艳碰撞,致吴艳受伤。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认定熊超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吴艳无责任。(二)川A*****号车的登记车主为熊超,该车在太平洋保险成都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与限额为2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三)事故发生后,吴艳共计住院治疗22天,产生医疗费31242.16元,其中熊超垫付31222.16元。出院证明书中载明,建议休息三月、骨折愈合后取出内固定等内容。2015年4月23日,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吴艳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五)庭审中,各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的项目有:医疗费31242.16元(自费药占15%)、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1500元。二、争议的事项及对争议事项的认定(一)后续治疗费。经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吴艳的后续治疗费约需7000元,虽然二被告认为过高,但未举出相反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予以确认。(二)营养费。因无确需加强营养的医嘱,本院不予支持。(三)护理费。虽然熊超未举出其支付护理费的票据,但经原告确认,其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已经由被告熊超支付,故本院对护理费1760予以支持。(四)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情支持3000元。(五)残疾赔偿金。原告吴艳提交的劳动合同、工资记录、居住证明、租房合同等证据,能够证明其收入来源于城镇、居住在城镇,故其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为48762元。(六)误工费。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误工证明、工资记录、企业信息等证据,能够证实其年平均工资约为39100元,发生交通事故后,单位停发其工资,故本院对吴艳的误工费予以支持,为11998元。判决结果本案吴艳因此次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为106222.16元(各项损失金额明细见附表)。熊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其应当全额赔偿上述损失。因川川A*****号车在太平洋保险成都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2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故上述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损失中太平洋保险成都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100035.84元,熊超应当赔偿自费药及鉴定费共计6186.32元,因其已经垫付32982.16元,故太平洋保险成都中心支公司应当向其支付26795.84元,向吴艳支付73240元。吴艳超出上述金额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艳73240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熊超26795.84元;三、驳回原告吴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55元,由被告熊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滕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