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初字第4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郑玉粦与翟林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143号原告郑玉粦,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许国太(与原告系同事关系),天津东丽区通天旺建材批发中心职员。被告翟林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玉粦与被告翟林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起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翟林鹏时,原告郑玉粦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玉粦撤回起诉。审 判 员 訾文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庞智慧书 记 员 陈 镭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