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修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冷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修刑初字第337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冷某甲,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修水人,初小文化,农民。2012年6月25日因犯失火罪,被修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2年8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7月8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修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公诉刑诉(2015)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某甲盗窃一案,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细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冷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上旬,被告人冷某甲在本县水源乡石新村盗走土鸡4只,价值630元;同年7月7日晚,被告人冷某甲在本县大桥镇盗得土鸡18只,价值2489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冷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冷某甲辩称,2015年1月上旬,其没有在水源乡盗走4只土鸡。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冷某甲经过本县水源乡石新村10组时,趁夜深人静之机,来到樊某某的鸡圈边,从该处盗走土鸡4只。后被告人将盗得的土鸡卖到修水县城赣北商城菜市场。经鉴定,被盗的4只土鸡共计价值为630元。2015年7月7日晚,被告人冷某甲先后来到本县大桥镇墩台村、山口村,从失主冷某乙、吴某某、熊某某、樊某某的鸡圈里,分别盗走土鸡共计18只。次日凌晨,被告人冷某甲将盗得的土鸡用蛇皮袋装好挑着走到礼源村一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巡查人员抓获归案,当场缴获被盗的土鸡。案发后,被盗的18只土鸡已由失主领回。经鉴定,被盗的土鸡共计价值为2489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且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失主樊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月上旬的一天,其家养的4只鸡被盗了。2、失主冷某乙的陈述证实,2015年7月8日早上六点钟的时候,其发现其家少了3只鸡,到大桥派出所报警后得知公安机关抓获了一个偷鸡的人,其家的3只鸡也在被缴获的鸡里面。3、失主吴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7月8日早上六时许,其发现其家的6只鸡全部不见了,后听说派出所抓到了一个偷鸡的,其去派出所认领时一眼就认出了其家的6只鸡。4、失主熊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7月8日早上七点多,其发现其家养的4只鸡全都不见了,刚好听隔壁的樊某某说公安机关抓获了一个偷鸡贼,其在公安机关看到了其家丢失的4只鸡。5、失主樊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7月8日早上六点多钟的时候,其发现其家有5只鸡不见了,后听说公安机关抓获了一个偷鸡贼,后在公安机关看到了其家丢失的5只鸡。6、被告人冷某甲的供述证实,2015年1月的一个晚上,其从水源往黄龙回家,路过水源乡石新村一村民家时,将该村民家的4只鸡盗走,卖到了修水县城赣北商城;2015年7月7日晚,其来到大桥镇,在墩台村、山口村等地四村民家中共盗得土鸡18只,次日凌晨其挑着鸡往水源方向走时,被派出所民警查获。7、修水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8、指认现场照片。9、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10、修水县价格认证中心修价鉴字(2015)055号《关于对被盗土鸡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土鸡价格为3119元。11、归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冷某甲于2015年7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12、刑事判决文书证实,被告人冷某甲有犯罪前科。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冷某甲1964年1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修水县黄龙乡金段村十七组。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冷某甲辩称其2015年1月上旬没有在水源乡盗走4只土鸡的意见,经查,与本案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冷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之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16年2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 莉人民陪审员 卢 红人民陪审员 卢作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艳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