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商初字第29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厉鸣、祝雷与祝雷、钱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鸣,祝雷,钱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2964号原告:厉鸣。被告:祝雷。被告:钱笑。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厉鸣诉被告祝雷、钱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厉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48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诉讼费10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君花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