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中法民一终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李少雄与李书河、李少燕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书河,李少燕,李少雄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民一终字第1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书河,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少燕,女,1967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木深,系广东昊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少雄,男,1956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委托代理人:刘子华,系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志凯,系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书河、李少燕因与被上诉人李少雄物权保护纠纷—案,不服揭西县人民法院(2015)揭西法钱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揭西县人民法院(2015)揭西法钱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揭西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黄志成审 判 员 黄小贺代理审判员 吴海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郑宋玲附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