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无锡翠竹物业有限公司与潘欣荣、万小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翠竹物业有限公司,潘欣荣,万小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1062号原告无锡翠竹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春潮中路20号。法定代表人王平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文明,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欣荣。被告万小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翠竹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欣荣、万小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无锡翠竹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无锡翠竹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翠竹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无锡翠竹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陆凌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