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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证字第002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席秀珍与陈荣梅、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秀珍,陈荣梅,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证字第00234-1号申请执行人席秀珍。被执行人陈荣梅。被执行人XX。申请执行人席秀珍与被执行人陈荣梅、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5)西莲证经字第079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5)西莲证经字第631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荣梅、X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莲证经字第079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5)西莲证经字第6312号执行证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陈荣梅、XX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限期履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荣梅名下登记有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兴善寺东街X号X幢X号房屋一套。嗣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被执行人已将所有款项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陈荣梅名下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兴善寺东街X号X幢X号房屋的查封。二: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5)西莲证经字第079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5)西莲证经字第6312号执行证书现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琼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