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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99-2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甲。被执行人吴某乙。申请执行人吴某甲与被执行人吴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某甲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某乙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某乙即日内自动履行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吴某乙在广西龙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江支行账号35×××09上的存款人民币592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功建审 判 员  秦先忠代理审判员  张一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岳少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