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二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艾文生与陈庆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二字第682号申请人艾文生,个体。被执行人陈庆海,农民。申请执行人艾文生与被执行人陈庆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3)乐民初字第216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陈庆海未按民事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艾文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和解以4.5万元了结此案,申请人已将案件款收悉,本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乐民初字第2164号民事调解书���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守国代理审判员 崔士强代理审判员 闫文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文飞 来源:百度搜索“”